案情简介:2003年12月16日,韩国朴氏公司与越南阮氏公司签订了购买10000立方米某种木材的买卖合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试问:韩国朴氏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是越南阮氏公司,还是韩国朴氏公司应该对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
第1题
2003年8月7日,原告比利时A公司与中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3000吨木耳的合同。价格条件为CIF安特卫普,总价款105万美元,起运港为青岛。合同约定:中国B公司负责订舱,原告则向大阪银行申请开立以中国B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装船日期不迟于2003年10月30日。
2003年11月15日承运货物的V轮抵安特卫普港,原告比利时A公司收到的提单上,载明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根据该轮到港时间,原告初步确认V 轮倒签了提单,后查明该轮10月30日从安特卫普运回青岛,11月6日抵达装运港,11月7日装货完毕后启航。原告随后两次电告中国B公司,指出不能接受倒签的提单,要求其根据市场行情将货物每吨降价40美元,否则拒收货物,中国B公司对原告的要求迟迟不复,于2003年11月15日向议付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全部单据,取得了货款。货物一直存放于港口仓库,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无奈之下,原告于2004年4月15日付款赎单并销售了货物。
2004年4月10日,原告诉至大阪法院请求判决被告V轮赔付其各种损失共计30万美元。被告辩称,认为原告对其没有权起诉,因“本案完全是买卖双方间的纠纷,与船东无关”。
试问:
1.什么是倒签提单其法律效果如何
2.原告对被告有无诉权中国B公司能否成为被告
第2题
第3题
案情简介:
2003年11月,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卖方)与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因交货期发生争议。法国伊丽莎白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公司所在地起诉。法院发出传票,传中国ALT有限责任公司出庭应诉。
ALT有限责任公司询问律师,其是否有权向对方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A. 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B.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第4题
第5题
A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甲生产设备。
(2)起租日:2003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4)租金支付方式:2004年和200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万元。
(5)租赁期满时,甲生产设备的估计余值为200万元,其中A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未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
(6)甲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200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922.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7)租赁年内含利率为6%。
(8)2005年12月31日,A公司将甲生产设备归还给B租赁公司。甲生产设备于2003年12月31日运抵A公司,当日投人使用。其固定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与租赁有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并假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相关资产的折旧期限内摊销。
要求:
(1)判断该租赁的类型,并说明理由。
(2)编制A公司在起租日的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A公司在2004年年末和2005年年末与租金支付以及其他与租赁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假定相关事项均在年末进行账务处理)。
(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第6题
南强公司于2003年12月10日与勤业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租赁标的物:甲生产设备。
(2)起租日:2003年12月31日。
(3)租赁期:2003年12月3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4)租金支付方式:2004年和2005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万元。
(5)租赁期满时,甲生产设备的估计余值为100万元,其中南强公司担保的余值为100万元。
(6)甲生产设备为全新设备,2003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922.4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3年。
(7)租赁内含利率为6%。
(8)2005年12月31日,南强公司将甲生产设备归还给勤业租赁公司。
甲生产设备于2003年12月31日运抵南强公司,当日投入使用。南强公司当日的资产总额为4000万元,其固定资产均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与租赁有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均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并假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相关资产的折旧期限内摊销。
要求:(1)判断该租赁的类型,并说明理由。
(2)编制南强公司在起租日的有关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下同)。
(3)编制南强公司在2004年年末和2005年年末与租金支付以及其他与租赁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假定相关事项均在年末进行账务处理)。
第7题
第8题
案例 托收款无法收回案
案情
2000年12月10日,某市A公司与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地毯的合同,合同总价值为50000美元,收货人为B公司,付款条件为D/A 30天。2000年12月20日,A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备齐货物发运。在取得空运提单和原产地证之后,A公司会同已缮制好的汇票、发票、单据一起交到该市C银行。因A公司近期资金紧张,随即以此单向C银行申请办理押汇。C银行考虑虽然托收风险大,但A公司资信状况良好,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关系,无不良记录,就为A公司办理了出口押汇,押汇金额为50000美元,押汇期限为50天,到期日为2001年2月9日。同日C银行将此款项转到A公司账户,随后A公司便支用了该笔款项。2001年1月12日,C银行收到国外提示行电传,声称客户已经承兑,并取走了该套单据。到期日为2001年2月8日。但是到期日之后,却迟迟未见该笔款项划转过来。经A公司与C银行协商,由A公司与买方联系,买方声称已将该笔款项转到银行。2001年3月25日,C银行发电至代收行查询,代收行未有任何答复。此时,A公司再与B公司联系,B公司一直没有回电。到2001年9月,突然来电声称自己破产,已无偿还能力。至此,该笔托收款已无收回的可能。C银行随即向A公司追讨.但A公司一直寻找借口,拖欠不还。C银行见A公司无归还的诚意,就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A公司清偿所欠的银行债务。在本案例中,托收款无法收回的损失最终应由谁承担?C银行承担了哪一方的信用风险?C银行和出口商共同承担着怎样的欺诈风险?这些风险应如何妥善管理?
第9题
第10题
A.小张付出了服务,并促成交易达成,理应获得佣金
B.由于买卖合同无效,买卖物业的当事人无须支付佣金
C.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且被确定无效前,佣金已经结算,所以理应获得佣金
D.即便在买卖合同签订后且被确定无效前佣金已经结算,佣金仍必须返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