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甲的户籍所在地为A省B县,其自2010年1月起因病到C省D市某医院就医,2011年5月出院后则前往C省E县探亲,居住了一年半,后又去C省F市工作。甲于2012年12月被公民乙提起诉讼,则公民甲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住所地为()
A.省B县
B.省D市
C.省E县
D.省F市
A、省B县
解析:【考点】经常居住地的确定详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诉法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D市是甲就医的地方所以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而甲在被诉时已经不居住在E县所以E县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甲从在F市居住开始一直到被诉不到1年时间所以F市不是甲的经常居住地所以甲的住所地应当是其户籍所在地B县故A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