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15日上午8点半至9点,根据群众举报,武汉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书剑苑现场聆听了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其产品“泰元胶囊”的宣传讲座,经发现都江堰市弘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夸大其产品“泰元胶囊”(保健食品)能够治疗各种风湿病、颈椎病、腰腿疼等疾病,并现场卖“药”,且现场销售了两天,出售了50盒,获得违法所得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下列不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是()
A.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
B.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C.被污染的药品
D.夸大宣传疗效的药品
D、夸大宣传疗效的药品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D项夸大宣传疗效如果说明书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并未超出规定范围不应按假药论处故选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