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题
请根据下述材料,拟写一份民事答辩状。
××市公安局针对张×不服××市公安局××××年9月11日×行复字〔××××〕第27号治安管理处罚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一案递交一份答辩状。
××市公安局对这案子经复议认为,案发当日上午,张×与姚××发生口角是由谁引起的不清楚;当日下午张×令赵××停止建房再次发生口角时,张×首先对姚××进行公开侮辱的事实清楚;姚与其夫赵××共同将张×右手无名指轻微挫伤的事实不清,仅以法医鉴定是不够的,故不能因此认定系赵××所为。
根据上述情况,××市公安局认为本案事实不清,故撤销××区公安局×行字〔××××〕第97号裁决。我局对此案的复议裁决是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请人民法院审查,维持原裁定。
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写道:
(1)案件过程:××××年4月8日上午,××区××镇西村党支部书记张×与村长李××、治保主任张××、会计王××一起,去村民赵××家丈量宅基,让其退交其占用邻居吴××家后院面积约24平方米的一块土地(注:当时属赵××家部分宅基)。赵××不愿让出,其妻姚××称张×书记事先曾承诺此事。张×否认,双方发生争执,致使丈量工作未能如期进行。下午5时许,张×等人来到赵××之兄赵×的建房工地,令其停止建房。明确指出,俟其弟让出宅基后再议,赵×未予理睬,并言称:“那事与我无关。”
赵××之妻姚××也持同样说法,并再次声明张×曾经许诺过赵×建房完工后再行退交。此时,张×极为恼怒,对姚进行公开侮辱。姚边骂边扑向张×,企图抓其脸部,被张×用手护住。在旁边的赵××上前相助,将张×按倒在地,挥拳猛击其头部。张×之妻高××也参与了殴斗。最后,经他人劝解平息。经法医鉴定,张×右手无名指骨折,属轻微伤。
(2)案发处理:案发当日,由××区公安局三科立案调查。5月11日××区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对殴打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赵××给予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并赔偿张×医疗费用损失。赵××不服区公安局裁决,于6月9日向××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
(3)答辩人:刘×,男,41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答辩人:郭××,男,40岁,××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科副科长。
(4)答辩时间:××××年×月×日。
第3题
A.通缉令的发布范围,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决定
B.为了查获被抢的金器,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C.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抓获单位可以直接撤销悬赏通告
D.符合悬赏通告上领取赏金条件的公民,因未领取到赏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4题
A.通缉令的发布范围,由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负责人决定
B.为了查获被抢的金器,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C.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抓获单位可以直接撤销悬赏通告
D.符合悬赏通告上领取赏金条件的公民,因未领取到赏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5题
A.A市公安局与B区公安分局应作为共同被告
B.A市公安局可以单独实施举证行为
C.B区公安分局可以单独承担原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D.B区公安分局可以委派副局长出庭应诉
第6题
A.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负责人
B.丙县公安局负责人
C.乙市公安局负责人
D.甲省公安厅负责人
第7题
A.市公安局
B.IX治安联防队
C.区公安分局
D.李某
第8题
A.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某县公安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因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市公安局决定取消录用
D.某县公安局录用一名成绩优秀但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考生
第9题
第10题
背景材料:某综合商务大厦为框架一剪力墙结构,是一座现代化的智能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该建筑地下3层、地上28层,建筑面积5.8万m2。该工程于2011年8月10日主体结构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于2012年3月20日向建设单位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并于2012年4月2日组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了竣工验收。当日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打算于3日后请公安消防部门前来进行消防验收。本案例中,该商务大厦装修工程的保修期将到()
A.2014年3月20日
B.2014年4月2日
C.2017年3月20日
D.2017年4月2日
第11题
A.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诈骗M钢铁厂价值500万元的钢材,H县公安局决定对张三监视居住,由M钢铁厂保卫处执行
B.N县公安局决定对涉嫌拐卖妇女的犯罪嫌疑人李四监视居住,因李四是外地人且在N县无固定住所,为防止李四逃跑,N县公安局决定将李四放在某派出所候问室执行监视居住
C.4月10日,赵五因涉嫌强奸罪被Y市公安局监视居住;4月12日,Y市公安局找被害人调查,被害人承认报了假案;4月13日Y市公安局撤销案件;4月18日解除对赵五的监视居住
D.某县公安局对涉嫌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田七釆取监视居住措施,其有固定住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在指定的居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