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声演员甲和演出公司乙签订了一份演出合同,约定甲在乙主办的一场演出中出演一个节目,由乙预先支付给甲演出劳务费5万元。后来,在合同约定支付劳务费的期限到来之前,甲因一场车祸而受伤住院。乙通过向医生询问甲的伤情得知,在演出日之前,甲的身体有康复的可能,但也不排除甲的伤情会恶化,以至于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可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
B.乙可行使不安抗辩权
C.若甲在合理期限内身体康复,乙应按合同支付5万元劳务费
D.若甲在合理期限内伤情恶化不能参加原定的演出,乙可解除演出合同
ABCD
解析:AB两项《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③丧失商业信誉;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题中甲的情形虽不符合前三种情形但依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精神属于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依合同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乙可中止履行即暂不予支付合同中所约定的5万元劳务费
CD两项《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