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公司申请,2008年4月17日,市国土局办理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15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1- 本案的审理对象是()
A.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
B.典当行与丁公司签订出售土地使用权的协议的合法性
C.市国土局的变更土地登记是否合法
D.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是否合法
C、市国土局的变更土地登记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