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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

被告人张某,男,某市中恒塑钢有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13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后经审理,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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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被告人张某,男,某市中恒塑钢有限公司临时工。2000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平13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相关的问题

第1题

被告人李某,男,37岁,某劳动局财务科出纳员。1997年11月,某市人民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发行该市奖券,每张奖券30元,中奖者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3万元,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购买时不留印鉴,买后不挂失,并要求开奖后头一天,各单位必须将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全部封存登记。该劳动局代职工买了一部分奖券之后,部分职工不愿意买,因此财务科又将这部分奖券原价收回作为本单位购买的奖券,委托李某保管。但没有封存登记。1998年11月,中奖号码公布后,被告人李某发现自己负责保管的单位奖券中有一张中了二等奖。李某将没有中奖的自己的奖券替换了这张已经中奖的单位奖券。由于该奖券是由劳动局统一从某职工手中回购所得,因此,劳动局职工很快知道本单位有张奖券中了二等奖,但李某保管的奖券中却并没有中二等奖的奖券。李某因害怕而不敢去银行兑换奖金。后单位领导找李某谈话,李某觉得不妙主动将该奖券交给局领导,并承认了自己偷换奖券的事实。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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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题

(二)72.被告人顾某(男,36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8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

(二)

72.被告人顾某(男,36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08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瓶(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被告人才被唤醒。

被告人颓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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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题

被告人顾某(男,36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10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

被告人顾某(男,36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2010年8月18日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号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逃犯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被唤醒。

问: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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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题

【案例二】被告人韩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韩某

【案例二】

被告人韩某(男,43岁,某市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所看守人员),查明在1998年8月18日,被告人韩某在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值班时,违反公安人员执行任务时严禁饮酒的规定,私自将该所招待修建工人喝的白酒倒出半碗(约3两)自饮,当场醉倒在值班室的床上。由于被告人没有值守,造成关押在该所7号监狱内的叶某、余某等18名犯罪嫌疑人砸烂窗户后潜逃的严重后果。事件发生后,武装民警和该所干警搜捕时,被告人仍在熟睡。直到市公安局领导闻讯赶到该所,才将被告人唤醒。

【案例思考】

被告人韩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是玩忽职守罪,还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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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题

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周某因走私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
行,周某没有上诉。中院逐级报请复核该死刑判决,如果高院在复核时,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发回重审或提审B.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时,必须提审被告人C.首犯张某因抢劫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同案犯李某、王某分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复核时,发现对李某、王某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D.王某因强奸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提起抗诉,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改判王某死刑,那么此案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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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题

被告人,黄某,男,22岁;刘某,男,20岁;靳某,女,17岁。2001年夏天,被告人黄某从某信用社购买摩托车一辆。因手续不全,黄某让被告人靳某到某信用社找该社主任张某补办摩托车过户证明。张某提出与靳某约会,靳某将此事告诉了黄某。黄某想到自己想做生意贷不来款,张某贪恋女色,遂即与被告人刘某预谋,指使靳某以色相勾引张某,以此为把柄,敲诈、要挟张某为其提供资金。在黄某的授意下,2001年10月30日下午,靳某按照预谋将张某诱骗到黄某的二哥家。黄某藏于室内,刘某先对张某进行殴打、威逼,迫使张某为他们提供15万元贷款。张某借故推脱,刘某继续殴打,此时,黄某从室内出来,与刘某一起对张某软硬兼施,进行威逼。张某无奈,便以自己的名义,亲笔写了一张“市行急需2万元现金”的便条,要某信用社值班人员支付。刘某持此便条到某信用社取走现金2万元。直到晚上,黄某、刘某才将张某放回。问: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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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题

被告人:汤甲,男,26岁,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2年3月4日刑满释放;汤乙,男,29岁。2004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汤甲、汤乙两兄弟开手扶拖拉机去某村运输氟石,因故未运成。归途路经周庄村时,被告人汤甲见该村口公路旁堆有氟石,即示意停车,提出“不能空手开回去,把这里的矿石运点回去”,得到被告人汤乙的同意并一同盗装氟石2.3吨,计价值1500元。当两被告人刚准备将氟石运走时,被周庄村民李某、张某、叶某等发现而上前制止。汤乙弃车逃跑。李某等人要汤甲将所盗氟石卸下。汤甲非但置之不理,而且用拳头和拖拉机手摇柄等工具,对李某、张某、叶某进行殴打,致李某颈部、腰部,张某头部、脚部多处损伤,叶某颅骨骨折,经鉴定为重伤。后汤甲被随后赶到的周庄村民制服并扭送到派出所。问:1)本案如何定罪?2)犯罪的停止形态是什么?3)本案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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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题

李某,男,17岁,系某市国有百货文化用品公司工人。王某,男,系李某结拜兄弟。王某16岁生日将至,多次向李某要生日礼物。2005年9月10日,被告人李某在本公司营业厅盗得该公司空白提货单2份(五联单)并乘收款员刘某不备,在提货单上偷盖了该公司付款专用章。而后,李某分别在提货单上填写了购货单位和物品名称等项目。同年10月26日,在王某生日当天,李某将提货单交给其结拜兄弟王某,告诉其实际情况,并将该提货单作为生日礼物送给王某。同日下午,王某去该国有百货文化用品批发公司仓库,分别提走洗发水100箱,洗面奶100箱,物品价值7690元。问:1)本案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李某在提货单上填写的货物的数额特别巨大,可以判处的最重主刑和附加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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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题

被告人张刚,男,30岁,无业。198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检察机关以脱逃罪对被告人张刚提起公诉。一、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刚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6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被投入劳动改造管教队服刑后,张认为原判量刑过重而产生脱逃恶念。1980年9月6日下午,张刚利用在监外工地单独劳动又无人看管的机会脱逃。脱逃后,张刚化名方某,先后在海南省各地打工、谋生。其间,张刚与女青年郑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1992年1月底,张刚携全家回到某村老家,向当地村干部交代了自己脱逃经过。并于同年2月24日主动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投案自首,脱逃在外期间共计11年5个月18天。同年8月24日,劳动改造管教队派员将张刚押回归案。问:张刚脱逃11年之久,是否超出追诉时效?如何确定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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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题

被告人,钱某,男,32岁,无业游民。2004年6月,被告人钱某在某县车站等车时偶遇某县自动化设备厂供销员方某,因同路相互攀谈而初识。2004年12月,被告人在某市时又遇到方某,交谈中被告人得知方某来该市办理申请出境赴香港的手续,乃心生邪念,自称是市公安局出入境办事处工作人员,并接过方某所带材料翻了翻,颇似内行地指出方某不符合申请出境条件。由于当时钱某身着警服,且双方自认有缘,方某对其深信不疑,乃求其帮忙。钱某拍着胸脯向方某保证,此事包在他身上,但同时向方某提出“打通关节需一些活动费”。方某当即将有关材料及“活动费”5000元交给钱某。后方某见久无回音,到市公安局一打听,乃知上当受骗,报案后钱某被抓获。在公安机关,钱某还交代了其于1997年12月在公共汽车上窃取他人财物卫500元的犯罪事实。问:本案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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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题

被告人,丁甲,男,43岁,农民;被告人,丁乙,女18岁,待业青年;丁丙,男,15岁,学生;姜某,男,19岁,无业。2003年12月10日,丁、丙、姜某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张某家,对张某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万元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丁丙家,家中只有丁丙之姐姐丁乙。姜某当着丁乙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丁乙不同意,提议放在丁丙奶奶家藏匿。被告人丁乙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丁甲。次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丁甲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丁乙一同竭力证明丁丙没有作案时间。其后,丁甲还指使丁乙将丁丙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丁丙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丁丙得知自己已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丁乙,并换上丁乙带来的衣服和鞋。丁乙将丁丙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丁丙与姜某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丁乙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丁甲。丁甲即对丁乙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丁乙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丁丙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丁甲、丁乙。问:1)对丁丙和姜某应当如何定罪量刑?2)丁甲与丁乙构成何罪?3)如果丁甲是在被丁丙教唆后而为丁丙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丁丙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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